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府河启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12779号
上诉人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府河启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韬 审判员 何广智 审判员 王 果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