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执保60号
申请人: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邹善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董事长。
被申请人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恒,负责人。
被申请人三:四川中建建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中建建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中建建宏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3151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2)川01民初303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中建建宏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3151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何开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