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7093号
原告:四川朗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大源北中街6号1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卓君,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琴,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法定代表人:邹善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辛波,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朗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辛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朗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朗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3元(此款原告四川朗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