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合同、无因管理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276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五津镇)兴园11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8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川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兴园11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法定代表人:曾刚,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张又玎,女,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四川川起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又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工程公司称,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与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城公司)、富城公司与上海嘉沃文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沃企业)分别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21)川01执1897号执行案件中全部债权最终转让给嘉沃企业,2021年7月28日**工程公司已收到嘉沃企业发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故在此债权已转让的情况下,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2021)川01执1897号之二执行裁定申请主体不适格,请求撤销该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9)川成高证执字第52号公证书,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工程公司、四川川起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又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川01执1897号。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2021)川01执1897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工程公司在苍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4执1824号案件中的案款(冻结金额以50725445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工程公司主张其在2021年7月28日收到嘉沃企业发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知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了富城公司,此后富城公司又将前述债权转让给了嘉沃企业,故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不再享有对**工程公司等债务人的债权,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2021)川01执1897号之二执行裁定的申请主体为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不适格,请求撤销该裁定书。对此,本院认为,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是本院(2020)川01执189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案中,尚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的主体已变更。故本院作出的(2021)川01执189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列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工程公司关于执行裁定所列主体不合法,程序违法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 文 审判员 张 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