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2832号 申请人:上海***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57号甲2幢3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盛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洞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8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五津镇)兴园11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川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兴园11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法定代表人:曾刚,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张又玎,女,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工程公司)、四川川起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又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上海***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沃企业)向本院申请将其变更为(2020)川成高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强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沃企业称,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与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城公司)、富城公司与嘉沃企业分别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20)川成高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债权及相关权益不良贷款最终转让给嘉沃企业,并通知了债务人。故申请变更嘉沃企业为(2020)川成高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强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9)川成高证执字第52号公证书,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蓝天工程公司、四川川起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又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川01执1897号。2020年12月25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1.2020年12月18日,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与富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相关债权转让给富城公司,双方通过登报方式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0年12月22日,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将该行对蓝天工程公司、四川川起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又玎享有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富城公司的事实予以确认。 2.2021年7月28日,富城公司与嘉沃企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富城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嘉沃企业。同日,富城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将其依《债权转让协议》取得的对蓝天工程公司、四川川起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又玎享有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嘉沃企业的事实予以确认。后双方通过登报方式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嘉沃企业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 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确认函》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将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依法转让给富城公司,并书面认可富城公司取得上述债权,之后,富城公司又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嘉沃企业,并书面认可嘉沃企业取得上述债权。因此,嘉沃企业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20)川成高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强制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0)川成高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强制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变更为上海***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 文 审判员 张 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