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浙江舟山正越商贸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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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03执异31号
申请人: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工业园区创园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卫,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
法定代表人:贺能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舟山正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香榭街152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应正林。
被执行人:浙江昌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华路602号302、4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序均。
被执行人:应正林,男,1965年07月0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萍,女,1966年0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浙江舟山正越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昌正置业有限公司、应正林、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中,申请人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资产转让协议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
经审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浙江舟山正越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昌正置业有限公司、应正林、陈**萍金融借款合同经本院(2019)浙0903民初236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浙江舟山正越商贸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贷款本金748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20日所欠利息55654.38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起诉日按原借款利率4.35%计算,自起诉日起按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息,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作相应调整)。二、如浙江舟山正越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对被告浙江昌正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52号昌正商务大厦101、102、103、707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按抵押顺序在最高余额1547万元内优先受偿。三、应正林、陈**萍对舟山正越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及利息在最高余额11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于2020年3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2020)浙0903执350号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受偿3388777.24元。后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0年12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浙江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其与浙江舟山正越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昌正置业有限公司、应正林、陈**萍的截止2020年10月31日的金融债权全部转让给浙江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7月9日,浙江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受让的与浙江舟山正越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昌正置业有限公司、应正林、陈**萍的截止2021年6月10日的债权全部转让给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2021年7月2日、7月13日,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分别向浙江省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转让款。2021年7月15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且书面认可浙江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并依法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后浙江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受让的债权再次依法转让给申请人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且书面认可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并依法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权的再次转让合法有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为(2020)浙0903执35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齐培君
审判员严文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林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