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21执异14号
申请人: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工业园区创园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952613027。
法定代表人:李洪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瑞芬,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蒋善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人民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8488069927。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行副行长。
被执行人:岱山县***馆,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蓬园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46329259H。
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伟儿,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本院(2020)浙0921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伟儿、岱山县***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0)浙0921执10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申请人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申请人经债权转让受让该案债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费存华
审判员毛文伟
审判员钱美生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王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