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某某、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7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工业园区创园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卫,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9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张福军
审判员 郭杭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