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1900号
申请人: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兴水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6135106XJ。
法定代表人:韩新民。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0GCM8U。
法定代表人:陈小科。
申请人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14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常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