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3918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八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邑县平邑街道八埠庄社区。
负责人:***,代理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冠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秦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沁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八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沂冠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邑沁园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松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