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6民初3237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兴水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6135106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山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山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蒙山公司支付**劳务费700032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蒙山公司承建万庄社区二期住宅楼工程,**任2#、3#、6#楼工程项目经理,**将其中的木工劳务承包给**施工。2020年5月12日,**代表蒙山公司与**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载明:2#楼工程量4556平方米,单价43元每平方,计195908元;3#楼工程量18805.6平方米,单价30元每平方,计564168元;6#楼工程量17805.2平方米,单价30元每平方,计534156元;零工36个,每天300元,计10800元,上述劳务费合计1305032元,施工期间及工程结算后,**、蒙山公司共计支付605000元,尚欠700032元未支付。 **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是蒙山公司的项目经理,工程施工实行承包制管理,蒙山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我,蒙山公司收取5%-10%的管理费并缴纳税款。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但**的木工劳务已经完成并交付,且没有质量问题。 蒙山公司未作答辩,庭前电话联系中称蒙山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项目经理**进行施工,工程款由蒙山公司扣除税款和管理费后支付给**,再由**向**支付。蒙山公司不认识**,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蒙山公司承建万庄社区二期住宅楼工程建设,蒙山公司将2#、3#、6#楼建设转包给蒙山公司项目经理**,由**进行施工建设。**将2#、3#、6#楼木工施工分包给**。**施工完毕后交付**。 2020年5月12日,**与**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载明:2#楼工程量4556平方米,单价43元每平方,计195908元;3#楼工程量18805.6平方米,单价30元每平方,计564168元;6#楼工程量17805.2平方米,单价30元每平方,计534156元;零工36个,每天300元,计10800元,上述劳务费合计1305032元。**、蒙山公司已支付605000元,尚欠700032元未支付。 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将万庄社区二期2#、3#、6#楼木工劳务施工发包给**,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后经**与**结算,尚欠劳务费700032元未支付,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据予以证实,**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要求**支付劳务费7000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结算条中并未约定欠款利息,现**主***,可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蒙山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主张其系蒙山公司项目经理,并提交相应证实和社保缴纳证据,根据**和蒙山公司陈述,**虽系蒙山公司项目经理,但蒙山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并从中收取部分费用,部分案涉工程款亦由蒙山公司支付给**,因此,**与蒙山公司之间实际系发包承包关系,**并非履行职务行为。蒙山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其公司项目经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蒙山公司应当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蒙山公司与**均主张案涉工程尚未完成并结算,故蒙山公司应当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700032元及利息(以70003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用,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