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6民初5084号
原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平邑县城财源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6135106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知始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26K23439230G。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邑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 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