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326民初4280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八埠庄323号1排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0********。
被告:***,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平邑县浚河路86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3********。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城兴水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6135106X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4月8日生,公司职工,住平邑县龙石路3号。
原告***与被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答辩状后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被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土方回填款23000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被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份,***、***双方经结算,共计拖欠***从平邑县曾子学校食堂土方回填款23000元。后该款项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予支付。
***向法庭提供其和***录音光盘一份(当庭出示手机录屏原件,经核实后予以退回),证实***欠我工程款23000元,***认可该笔工程款。
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提出的回填款被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知情。
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
***未到庭,但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提供劳务属实,我予以认可,但我是作为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平邑县曾子学校餐厅工程中履行职务,有平邑县人民法院多份生效判决书可以证明,故涉案款项应由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提供平邑县人民法院(2023)鲁1326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
对***提供的证据,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提供了一份光盘,没有提供书面材料,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提供了原始载体,且被告***在通话录音中对***主张欠其土方回填款23000元没有否认,其答辩意见也予以认可,故可以认定***主张的23000元劳务费具有真实性。对***提供平邑县人民法院(2023)鲁1326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曾子学校工程餐厅工程,被告***作为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具体施工。2018年8月份***雇佣原告***从事土方回填工作,共计欠***劳务费23000元。***多次催要无果,于2023年5月31日诉至本院。诉讼中,根据被告***的申请依法追加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劳务费23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和被告***的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3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对于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可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作为被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该案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被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劳务费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由被告平邑县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