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6671号
原告:***,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振田,费县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费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费县城西小区物业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建,经理。
被告:费县开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城西小区物业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骆婷,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士波,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立军,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曹庆臣,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原告***与被告***、费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费县开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霍立军、曹庆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展新容
审 判 员 刘凤岩
审 判 员 陈乃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静静
书 记 员 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