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967号
原告:***,男,1961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娟,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生,汉族,住费县。
被告:费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费县城西小区物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49533604XY。
法定代表人:刘永建,经理。
被告:费县开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城西小区物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1687348331。
法定代表人:骆婷,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士波,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费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费县开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武
人民陪审员 李有平
人民陪审员 徐建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葛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