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979号
原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娟,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被告:费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城西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49533604XY。
法定代表人:刘永建,经理。
被告:费县开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城西小区物业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1687348331。
法定代表人:骆婷,总经理。
被告费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费县开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士波,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费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费县开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君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