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开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阚兆新、费县开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5民初2680号
申请人:阚兆新,男,1959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申请人:费县开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费县开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住费县。
申请人阚兆新与被申请人费县开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阚兆新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费县开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阚兆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费县开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阚兆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