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夏邑县赛维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6民初6037号
原告:夏邑县赛维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曹集乡振兴大道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4YF1HX5。
法定代表人:杨帅帅,系公司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尧山镇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51627432C。
法定代表人:张二伟。
被告:李志国,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夏邑县赛维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夏邑县赛维商砼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邑县赛维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雷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