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4085号
原告:淅川县移民局,住所地淅川县丹阳路与红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魏成志,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4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平顶山市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尧山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二伟,该公司执行董。
原告淅川县移民局与被告魏成志、平顶山市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淅川县移民局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淅川县移民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2.50元,减半收取896.25元,由淅川县移民局负担。
审 判 员 王葆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申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