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2509号
原告:杜国山,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代理人:师磊,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平顶山市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尧山镇尧山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51627432C(1-5)。
法定代表人:张二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国,男,1967年10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系被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马国强,男,1966年3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杜国山与被告平顶山市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马国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国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国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杜国山负担。
审判员 马步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耿海鑫
书记员李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