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沃享鑫途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民初720号
原告:平顶山市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尧山镇尧山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二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飞,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沃享鑫途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平西梁景区生态餐厅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琳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坤,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洛阳泽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丰李镇牛屯村3组82号。
法定代表人:李旭,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顶山市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沃享鑫途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泽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凯峰
审 判 员  李丽军
人民陪审员  年付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聂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