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3民初2037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新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平顶山市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二伟。
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