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2606号
原告***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红石峦马架子村。
法定代表人:秦诚职务经理。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滨峰玻璃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康溪上围南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滨峰玻璃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明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