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民初3579号
原告:江苏省东海县咖萨克水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高新区光明路南侧、湖西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阿尔冯司·卡萨克,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省承德华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红石峦沟马架子村。
法定代表人:秦诚,职务: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东海县咖萨克水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承德华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主体错误。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省东海县咖萨克水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仕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