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民终273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海县咖萨克水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东海县高新区光明路南侧、湖西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阿尔冯司-咖萨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荣,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承德市双桥区红石峦沟马架子村。
法定代表人:秦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海县咖萨克水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9)冀0802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海县咖萨克水晶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东海县咖萨克水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海县咖萨克水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40.00元,减半收取80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0.00元,减半收取8070元,均由上诉人东海县咖萨克水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梅审判员孙琳丽审判员钱丽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晓 梅
书 记 员 包 居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