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2财保665号
申请人:***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红石栾沟马架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28832010D。
法定代表人:秦诚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祁县晶鹏第一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昭馀镇下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709726612XH。
法定代表人:孙丽刚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对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对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
二、依法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秦诚名下坐落于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东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晟
书记员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