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4民辖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珍珍,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柯,河南文丰(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红石峦沟马架子村。
法定代表人:秦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成,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珠宝屯村兴英北路2 号。
法定代表人:宋祖才,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2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6条为由拒绝移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本案属于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有关票据纠纷案件,是“最高院明确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审法院拒绝移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有权选择出票人以外的相关主体主张权利。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系本案当事人,因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广辉
审  判  员   赵 佳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廖清顺
书  记  员   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