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379号
原告:***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红石峦沟马架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28832010D。
法定代表人:秦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成,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珠宝屯村兴英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30346098T。
法定代表人:宋祖才,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珍珍,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柯,河南文丰(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公司)与被告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泰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中建五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为,涉案票据是由濮阳恒开投置业有限公司出具,该公司是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属于涉及恒大集团的案件,根据最新的规定,涉及恒大集团的案件采用集中管辖,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贵院将该案移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华富公司有权向出票人之外的相关主体主张权利。华富公司未将濮阳恒开投置业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濮阳恒开投置业有限公司非本案被告,其不能作为本案管辖连接点。华富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起诉翔泰公司和中建五局,因翔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高丽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东阳
书 记 员 张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