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379号
原告:***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红石峦沟马架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28832010D。
法定代表人:秦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成,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珠宝屯村兴英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30346098T。
法定代表人:宋祖才,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珍珍,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柯,河南文丰(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公司)与被告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泰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中建五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为,涉案票据是由濮阳恒开投置业有限公司出具,该公司是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属于涉及恒大集团的案件,根据最新的规定,涉及恒大集团的案件采用集中管辖,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贵院将该案移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华富公司有权向出票人之外的相关主体主张权利。华富公司未将濮阳恒开投置业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濮阳恒开投置业有限公司非本案被告,其不能作为本案管辖连接点。华富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起诉翔泰公司和中建五局,因翔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高丽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东阳
书 记 员 张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