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2817号
宁夏大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大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该案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大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