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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占冈、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224诉前调确6号
申请人:左占冈,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竹,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6903731532,住所地甘肃省康县城关镇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左占冈与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左占冈、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ニ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经康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由申请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人左占冈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8000元;
二、申请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2年3月1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48000元;
三、申请人左占冈收到全部赔偿款后,申请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次事故给申请人左占冈造成的损失,全部赔偿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左占冈、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左占冈与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经康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