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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1224执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21XXXXXXXXXX532,住所地:甘肃省康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24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400元、申请执行费71元,共计1147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730XXXXXXXXXX651账户内有存款390012.59元。因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以11471元为限额对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实际冻结可用金额7097.93元。后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以(2019)甘1224执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经查询,被保全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253265.50元,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对被保全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6000元采了取冻结措施。2020年3月24日,因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执行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将保全的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60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3月25日,将冻结的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7097.93元中的5471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以11471元为限额采取的冻结措施。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到庭办理了执行款领取手续,向其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