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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1224执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21XXXXXXXXX532,住所地:甘肃省康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24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400元、申请执行费71元,共计11471元。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以(2019)甘1224执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经本院查询,被保全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253265.50元,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对被保全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6000元采取冻结措施。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730XXXXXXXXXX651账户内存款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