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崇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陇***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甘肃崇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02民初3355号
原告:陇***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西堤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053117755X。
法定代表人:刘红亮,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崇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6903731532,住所: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海。
被告:鲜光海,男,生于1974年6月15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陇***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崇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鲜光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本院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陇***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员  刘 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红柳
书 记 员  杜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