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4民初577号
原告:甘肃崇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康县城关镇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县华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成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崇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县华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甘肃崇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02440元,退还原告垫付的卸车款800元,共计20324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4日,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加气块砖,数量约定为2000m³,每立方米280元,被告负责按照原告的通知将货送至乙方康县一中住宅楼工地并负责卸货至指定现场。同时协议约定,签订协议后原告预付1000m³的货款280000元,被告送够原告付款项的产品后原告再预付后续货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预付了280000元,被告分六次向原告送了277m³加气砖块,最后一次送货时应由被告支付的800元卸货费,由原告代其垫付。此后,经原告一再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再向原告运送加气砖块。被告已送货的277m³加气砖块价值77560元,剩余202440元预付货款被告也未退还。原告原名为康县民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变更为现名称。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收到原告预付货款后,不按约定向原告发货,已根本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将本案诉至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甘肃崇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成县华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不详,致使无法向被告成县华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崇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9元,退还原告甘肃崇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