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金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山金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4民初604号
原告:北京山金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630766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体育局,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北京山金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山金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北京山金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山金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53元,减半收取计11476.5元,由原告北京山金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