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541号
原告北京山金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丛学娣体育运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被告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君,女。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山金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丛学娣体育运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上海丛学娣体育运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北京山金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丛学娣体育运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