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4601号
原告:***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门路以东、南环铁路以南、关山二路以西、中环线以北当代科技园(华夏创业中心)一期2号楼8层4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中普信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沔街大道西端3号2号楼幢106号(颐和公馆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辉。
原告***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普信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告湖北中普信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拖欠货款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6元,由原告***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