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宏基建筑工程公司

成都市宏基建筑工程公司、成都西部旗舰物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财保26号
申请人:成都市宏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斑竹村7组。
法定代表人:邓春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西部旗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国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作云,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市宏基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西部旗舰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82,532.78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此保全申请在价值10,582,532.78元限额内提供担保。2021年8月31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宏基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西部旗舰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82532.78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市宏基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耿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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