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智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淑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1758号
原告: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福星小区202号。
法定代表人:周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淑晴,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原告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淑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计474元,由原告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管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