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智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智点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26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福星小区***号。
法定代表人:周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剑波,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7)鄂1126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2019年5月14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1126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茂& # xB;
审判员 陈志勇
审判员 吴   自   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