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智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1126民初2296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福星小区***号。
法定代表人:周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剑波,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震,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剑波、朱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586375.4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期间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9日,被告将鄂人谷卡丁车俱乐部房屋装修装饰工程交由原告承建,并经双方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合同价款668000元,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被告方要求增补工程,增补工程款为158375.4元,合计826375.4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即投入使用经营。被告除已向原告支付240000元工程款,剩下的工程款拖欠未付。原告向被告催要多次,被告置之不理。
***辩称,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施工,被告已按合同条款支付了工程款。工程未完工的部分没有结算,双方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工程应经竣工验收方可结算。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据。
***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告全面履行完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2、判令被告承担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的违约金14028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9日,原告将自己经营的湖北鄂人谷卡丁车俱乐部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承建,双方签订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668000元,施工工期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4月11日止。同时约定,被告应按合同期限完成整个工程,不得无故拖延工期。工期每拖延一天,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导致原告的房屋不能正常投入经营使用,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的反诉辩称,反诉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的主体工程我方已经完工。反诉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照片及光盘,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提交的照片8张,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申请要求对工程造价评估鉴定,经司法鉴定程序,湖北发展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报告书,该报告书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9日,被告***将蕲春县鄂人谷卡丁车俱乐部房屋装饰装修公司发包给原告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完工后,原告提出竣工验收,被告未同意,但被告已使用至今。原告除收到工程款240000元,余下工程款457651元(鉴定该工程造价697651元-240000元)被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以工程未完工未验收为由拒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涉案工程完工后,被告接收并使用,被告应当支付余下工程款。该工程款本院依法认定为457651元(鉴定造价697651元-原告领收240000元)。被告提出除原告领取240000元外,另支付了60000元,无证据证明。原告诉请工程款利息,双方在交付过程中,原告未及时通知被告组织验收,亦有过失,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工程款未完工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14028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第二次庭审中提出鉴定申请,因超过举证期限,本院不组织该项鉴定,被告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7651元;
二、驳回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4元,由被告***负担7542元,湖北智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53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柏林
人民陪审员  宋佳新
人民陪审员  高 圣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