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海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2633号
申请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附5号1号楼10层1001号。
负责人肖常青。
被申请人河南海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9层2916号。
法定代表人宋香。
被申请人陈耿,女,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申请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1092.6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海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耿银行存款291092.61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