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4民初1341号
原告甘肃建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饶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8年生,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女,汉族,1968年生,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生,公司副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西安天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生,住陕西省旬邑县。
原告甘肃建投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天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建投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投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甘肃建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启刚
审判员张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