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

**与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3614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冯盛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红喜、王**,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贾红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朵朵
书 记 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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