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6554号
原告:陕西万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冯盛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科,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万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5元,由原告陕西万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来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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