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7414号
原告:郑州锐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1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6年4月25日,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天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特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220841215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锐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锐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锐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郑州锐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锐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梁 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