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31执保31号
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鳌山滑雪度假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鳌山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331民初4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对被保全人陕西鳌山滑雪度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87197.24元与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一年。移交执保办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鳌山滑雪度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87197.24元,实际冻结8919.18元,冻结了陕西鳌山滑雪度假有限公司持有的太白鳌山滑雪场有限公司价值3787197.24元股权,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进行全部保全。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31执保31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12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