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瑀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对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4483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南昌对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5451X。
法定代表人:李钢。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南昌对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溪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管事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昌对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5012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PZPP21360101110000000084-0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对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12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措施。
案件申请费302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樊小荣
人民陪审员  宋旺龙
人民陪审员  杨爱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