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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昌对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73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南昌对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5451X。
法定代表人:李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南昌对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溪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管事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对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1,2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4483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对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1,2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