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2民初1171号
原告:***,女,1958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之,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对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5451X。
法定代表人:李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萌,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晗,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与被告南昌对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255元。
审 判 长 王香芬
人民陪审员 刘晓兖
人民陪审员 罗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灵灵